2023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关于<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6日。
《实施意见》拟明确,对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按设计产能20%、25%、30%建设储备产能的,其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的60%、80%、100%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已审核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包括在建煤矿),其产能置换指标总量的60%、80%、100%可另行使用,指标不再进行折算。对产能储备煤矿,储备产能规模不占用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确定的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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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