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构成,并明确相应特殊性规定,其中异地商会名称明确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构成。《办法》针对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明确,字号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并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此外,社会团体确有需要使用人名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确有需要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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