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

       法院认定,因被告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被告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获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一、被告三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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