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9日,司法部网站公布一批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在案例2中,申请人某公司因受让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位于“某地生态规划”范围内,无法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动工建设,后土地被调整出“某地生态规划”,申请人筹备报规报建。2020年10月12日,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以申请人受让的宗地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以上未开发建设为由,认定申请人受让的宗地为闲置土地。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1197.6万元。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机械执行法条规定,径行以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作为动工开发日期,并据此认定企业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行为,导致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不准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批准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涉企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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