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进行修订,并就《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二十二条,重点对备案要求、备案材料和备案方式,备案核验、公告和注销,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以下证券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
(1)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的主体及其控制的主体、并购标的等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2)为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制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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