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
《规定》明确,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的临时仲裁,以及境外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登记和备案在上海设立的业务机构进行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案件、仲裁程序中向人民法院申请支持调查取证案件,经当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属于金融民商事纠纷的,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属于海事海商及其他民商事纠纷的,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的“三特定”仲裁案件,参照规定的“三特定”临时仲裁确定管辖法院。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