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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