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在溯及规则方面,《规定》为体现公司法的特性,以《公司法》第一条“更有利于实现公司法立法目的”为有利溯及的判断标准,即“更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定》在梳理公司法条文后,根据修订情况,将条文区分为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是否溯及适用均需以有利溯及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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