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科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科技”。

       修改后的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为:“《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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