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第694号和695号,《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和《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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