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明确六大问题。
公告明确,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自转登记日下期起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则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可继续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调整;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转登记纳税人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后续处理等四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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