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同时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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