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王先生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屋,首付款由男方父母支付,后续贷款由男方偿还,房屋登记在了二人名下。后刘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该房屋。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房屋。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8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首付款160万元,法院认为,王先生虽主张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且以协议书为据,但该协议书是其父母与王先生单独签署,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另外,协议书签订于房屋登记之前,事后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和刘女士两人名下,视为变更约定,故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由王先生给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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