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日前印发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新修订的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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