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7日,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一起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该案是《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首次就临时仲裁中仲裁事项涉外因素的认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构成要素完备与否等作出裁判。
法院认为,双方通过临时仲裁解决纠纷的意图明确,且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尽管未明确仲裁员,但法院认为,有明确指向的具体人员可以被认定为“特定人员”;虽未直接约定“特定人员”的具体指向,但如果约定了仲裁员的选定方法、规则或仲裁员指定机构,使得仲裁员能够据此实现特定化的,也应视为对“特定人员”作出了约定。据此,法院作出裁定,确认双方签订的《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详细信息请登录
上海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