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加强了对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并将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法》还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以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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