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就职于某咨询公司期间,因领导没有交代清楚给其安排的工作内容,也未告知其工作报表格式已变动,导致其完成的工作出错,公司由此受到了一定损失。为此,李某与主管领导产生了争议,不久后,李某即接到了邮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李某向上级领导反映,得到的反馈是如果愿意交罚款则可以继续工作。因对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存在异议,李某在咨询公司的客户微信群中发表长文控诉公司及内部领导的种种行为,其中包含“如此随意的处罚是不是只是为了某些人中饱私囊”“做假的排班和考勤,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欺上瞒下”等言论。
同年,李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被认定咨询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李某工资、加班费及赔偿金。
事后,咨询公司认为,李某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公司的客户微信群中对公司使用“中饱私囊”“欺上瞒下”等带有贬损之意的词语,所有群中的客户均能看见,这对公司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将李某诉至法院。
北京四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中李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述言论为真,其在咨询公司客户微信群里使用了“中饱私囊”“串通监理公司欺骗甲方”等带有主观倾向性的言论和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适当表达意见的程度,对咨询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构成对咨询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详细信息请登录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