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产品检验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 被抽样单位或标示生产企业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存在异议,且无法通过复检进行验证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局提出异议申诉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省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诉情况填报至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核实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申请人认可该检验结果。

详细信息请登录 国家药监局网

相关法律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