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请登录 国税总局

相关法律速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