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下称《进出口商品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六部法律。
其中,《进出口商品检疫法》明确,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并公布实施。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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